RoHS医疗设备豁免条款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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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4月16日,欧盟官方公报(OJ)发布新指令(EU)2016/585,修订RoHS附录IV豁免条款,主要修订内容为: 1)删除第31条; 2)新增第31a条: 31a. 回收自医疗设备,包括体外诊断医疗设备、电子显微镜及其配件,并用于其修理或翻新的备用配件中的铅、镉、六价铬及多溴联苯醚,前提是该再使用是在可审计的闭环企业对企业的回收系统中并且已向消费者通报。豁免至: (a)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外的医疗设备豁免至2021年7月21日; (b)体外诊断医疗设备豁免至2023年7月21日; (c)电子显微镜及其附件豁免至202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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